4月14日,国家商务部正式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将于年7月1日起施。
乍一看,这貌似主要和整车企业和经销商有关,不过,这其实和我们广大消费者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要知道,《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去掉了原有的“品牌”二字,也打破汽车行业单一的“品牌授权”,并且从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汽车销售市场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销售市场良好秩序、激发汽车市场消费活力提供了支撑依据。
那么,新规在保障消费者购车权益方面有哪些改进呢?今天,车图腾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1、同一家店,可以买到多品牌的车辆
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汽车销售”取代“汽车品牌销售”,这意味着原有的单一品牌授权模式被打破,今后,厂商授权经销商和非授权独立经销商将同时存在。对大家来说,买车时的渠道就有了更多选择,不一定非要在厂商授权的4S店里才能买到心仪的车。
因为不管汽车品牌是否授权,商家都可以卖车,所以“汽车超市”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那样,在同一家汽车经销商那里,你可以买到一汽-大众的车,也可以买到上汽大众的车;可以买到一汽丰田的车,也可以买到广汽丰田的车;可以买到奔驰、宝马、奥迪,也可以买到本田、别克、雪佛兰。总之,如果商家有足够实力,它可以把所有品牌的所有在售车型都集中在一起售卖。那对于消费者买车来说,无疑会方便很多。
2、二级经销商坑蒙消费者现象或将有效遏制
当然,受新规影响,汽车流通体系也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届时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也将变得更加激烈。不过毫无疑问的是,提供更优质服务、更亲民价格的经销商会更有竞争力。
此外,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这意味着包含二级经销商、综合经销商等在内的非车企授权的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并非车企授权的经销商,如果没尽到告知义务,那么将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这样,过去时常发生的二级经销商坑蒙消费者的现象或将得到有效遏制。不过以之前消费者频繁被骗的情况来看,此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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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车不得加价销售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此前,经销商加价销售新车的普遍做法是,将加价部分以销售精品附件的形式体现在销售合同中,发票内容开具的是精品附件,或者加价部分同样不体现在购车合同中,但也不开发票。而新办法则要求不得加价销售,因此经销商加价售车的难度将会提高。
不过,车突突真心为那些加价购车的消费者点赞,你们的勇气和实力才是促使加价购车成风的最主要原因。
4、购车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不得强制消费者买保险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一直以来,有些4S店以提供代办贷款、缴税挂牌等名义,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以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的服务费,而如果消费者拒绝在4S店购买这些服务,4S店则以无法提车、加价购车等为由,强迫消费者花钱购买这些服务。而新办法则明确经销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代办服务,消费者有权利自行选择购买保险或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对此,车突突给这项规定一个大大的赞!
5、交付车辆时需交付随车凭证和文件
另外,除了强制消费,在过去,很多消费者在准备办理机动车登记服务时,却发现关乎车主顺利上牌的机动车合格证却被经销商扣留,或是由于办理分期贷款而被银行质押,导致车主花钱买了车,却不能正常使用。而新办法对这个问题有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6、车主保养维修车辆受保护
一直以来,由于多数车主对车辆维修保养知识知之甚少,加上4S店售后服务、汽车维修机构等和车主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车主在保养和维修时花了不少冤枉钱。不仅如此,有些商家还采用暗度陈仓的方式,明里向消费者推销原厂配件,暗里却使用劣质配件,导致消费者蒙受损失却得不到保障。而新办法对售后服务商也进行了规范。
其中《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还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此外,新办法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对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的关系予以更清晰的规定,基本厘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处罚机制:违反规定将受惩罚,最高罚三万
最后,该办法还明确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因违反规定而应受到的惩罚。如违反相应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些规定,车突突拍手称快,毕竟有了相对应的惩罚机制,才能够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只是,最高3万元的处罚额度,对于年销售额动辄几千万、上亿元的汽车经销商来说,简直九牛一毛。此外,对于经销商的违规处罚还没有通过立法来加强,在消费者真的碰到这些问题时,他们的利益依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汽车交易环境在逐步改善,有望彻底打破旧有的销售模式,让汽车流通变得更高效,让汽车交易变得更规范。
不过,想要打破一个产业运行多年的固有经营模式并不容易,除了政府颁布相关的法律以外,还需要经销商、消费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多方努力才行。从这个角度来说,新政顺利实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所以,“革命”尚未成功,同志还需努力。
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车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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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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